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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纪检办公室  日期:2010/3/5 人气:2860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院基建(修缮)工程、大宗物资采购和有偿服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以下简称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教育厅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成立招投标监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院纪委书记兼任,有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纪监审办公室,纪监审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必要时可吸收有关代表参与监督工作。
    第三条  监督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对学院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制定学院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2.监督检查参与招投标活动工作人员的职业行为;
    3.监督检查招投标方式的确定、招标信息的发布、招标文件的制订、招标人的确定、开标、评标、定标的过程等重点环节及程序的合理性、合法性;
    4.监督检查学院招投标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对相关法律、法规、纪律和招投标办法的执行情况;
    5.监督检查招投标项目的论证、报批、概预算、合同文件的起草及履行、交付项目的联合验收等情况;
    6.根据项目情况,参与对投标单位的考察工作,必要时组织对投标单位进行核查;
    7.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过程进行监督;
    8.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信箱和联系方式,受理招标投标举报、投诉,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追究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投标项目,是指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和学院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经主管院领导、院长或院党委审核批准后,由学院招投标机构或项目主管部门自主招标的项目。
    政府采购项目和委托代理机构组织的招标投标项目不在本办法所列范围,其监督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监督重点
    1.招标部门是否按规定时限和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信息,信息是否真实,内容是否齐全;
    2.招标的方式、办法、标准及要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定;
    3.招标活动有无歧视性、倾向性、排斥性行为;
    4.开标、评标、定标的方式、方法、标准及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定;
    5.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选取及确定方式、资格预审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违纪行为;
    6.中标价格是否正常,执行项目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变更现象;
    7.监督领导小组认为在招投标活动中应当监督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监督方式
    招投标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对学院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事前、事中、事后三种监督检查方式。
    1.事前监督:主要是监督招标部门发布招标信息、投标资格预审情况。招标部门必须在发布招标信息三个工作日前将院领导核准的项目任务报告书、招标文件及招标信息发布文件送达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组织监督人员对相关文件在三日内完成审查并给予答复,对招标文件中的存疑事项,可以要求补送资料,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事中监督:包括指派专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对开标、评标、定标实施现场全过程监督,参加与招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等。
    监督人员可以向招标部门、投标人及有关部门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在招标过程中如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应责令招标部门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宣布暂停或终止招标活动。
    3.事后监督:确定中标人后,招标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招投标监督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应认真审阅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合同及相关文件。
    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可以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学院有关部门或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检查。
    第七条  招标部门未按规定时限送达招投标有关文件和资料的,视为规避监督领导小组监督的行为。
    第八条  按照招投标文件规定签订的书面合同,其中确定的标准、内容、价格必须控制在院领导批准的设计及概算文件范围内。
    第九条  通过招标方式节省的资金投入,任保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挪作他用,也不得不经过再次招标对同一项目追加资金投入。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邀请招标、议标等;不得以任何方式挂名承包或分包中标人的中标项目,违者将追究当事部门及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对学院招投标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均有权向院纪委监察室投诉或举报。院纪委监察室应在收到投诉或举报后按规定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十二条  对受理的投诉和举报,院纪委监察室负责组织核查处理。必要时对重点预决算项目进行跟踪调查。
    第十三条  监督人员在监督检查招投标过程中不得泄露知悉的保密事项,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直接参与评标,不得借工作之便干扰正常的招投标活动。
    第十四条  对在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串通投标、暗箱操作、明招暗定、规避监督的部门及人员,造成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流失、损害招标人和投标人合法权益等严重后果的,院纪委监察室要立案查处,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上级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院招投标监督工作领导小组要对招标项目认真分类登记,立案建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监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