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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筱萸死刑判决的司法解读 坦白并非免死金牌

作者:纪检办公室  日期:2007/10/29 人气:3030

近年来,法院对省部级高官腐败案件的判决形成了一个惯例:“坦白、认罪、退赃”即可免死,事实上形成了一个从轻处罚的模式。中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这些省部级高官腐败案件的判决对其他腐败案件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所以,这几年普通老百姓都感觉中国对腐败贪官“轻刑化”了。
郑筱萸被判处死刑,打破了近年来省部级腐败高官“坦白、认罪、退赃”即可免死的惯例,成为坦白也不能从宽处罚的第一个省部级高官。
“郑筱萸已经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了。”6月8日,北京一中院一位法官对《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说,目前,郑筱萸案卷宗正准备移交北京高院。
  据这位法官透露,郑筱萸上诉的目的有两个,一是对一审判其死刑“有异议”,郑筱萸认为自己有从轻处罚情节,要求法院从轻处罚,免其一死;二是对附加刑——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这位国家药监局前局长也有“不同看法”,认为法院可以没收其非法所得,但自己的合法财产不应被没收。
  郑筱萸请求北京高院“免其一死”的理由有三:一是自己在中纪委“双规”期间,主动坦白交代了有关部门还没有掌握的300多万元受贿款,符合“坦白从宽”政策;二是认罪态度好,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案件进行调查,属于“认罪伏法”;三是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
  此前,5月29日,北京一中院一审以受贿罪(犯罪数额649万元)判处郑筱萸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5月29日的开庭其实就是宣判。”一位参加了开庭的人士对记者说,“宣判的时候,所有人员都要起立,当审判长念到‘判处死刑’后,稍微停顿了一下,但接下来没有‘缓期二年执行’,这时的郑筱萸两眼一闭,双腿发软,就要瘫在地上了。因为事先有所准备,旁边的两个法警眼疾手快,扶住郑筱萸,并给他戴上了手铐,以防不测。这位正部级高官可能对判处死刑没有心理准备,因此反应比较强烈。不过对死亡的畏惧也是人的本能。”
  宣判后,郑筱萸被押往公安部秦城监狱。
主动交代了300多万
  “对郑筱萸立案时,玩忽职守方面的证据比较扎实,受贿方面掌握的数额在100多万元。”一位专案组人员对记者说,“郑筱萸归案后态度较好,主动交代了有关部门还没有掌握的一些犯罪事实。”
  郑筱萸案发,源于他在就任国家药监局局长时的两位“干将”的落马。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司长曹文庄与医疗器械司司长郝和平,是郑筱萸在国家药监局公认的“左膀右臂”,这两人可以越过分管副局长,直接向郑筱萸汇报工作。曹文庄和郝和平把持的这两个部门是药监局的两个“肥缺”,一个是注册和审批药品,一个是注册和审批医疗器械,这两人落马后最先检举揭发出来的是郑筱萸的玩忽职守,因为整个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场监管混乱的源头在郑筱萸这里。随后,出于检举立功的需要,郑筱萸的受贿犯罪开始浮出水面。
  郑筱萸被“双规”后,开始陆续交代问题。“通过办案人员的谈话教育,加上郑筱萸多年的耳闻目睹,他十分清楚,中纪委‘双规’省部级干部的‘起点涉案数额’是50万元。没有确凿的证据,中纪委是不会对他‘动手’的,而被中纪委‘双规’的省部级干部,至今还没有一个是冤枉的。所以经过权衡,郑筱萸开始主动交代问题。”这位专案组人员说,“有300多万元受贿款是郑筱萸坦白交代出来的,当时有关部门还没有掌握。”
  有关部门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与郑筱萸主动交代的犯罪事实,两者的查证方式也不同。前者是先从外围查起,主要是从行贿人那里取得证据,然后再正面接触受贿人郑筱萸,是由行贿人到受贿人的取证方式;而后者正好相反,是由受贿人到行贿人的查证方式。“虽然郑筱萸主动交代了受贿事实,但一些行贿人并不承认,所以调查起来难度较大,需要反复做工作。”这位专案组人员告诉记者,在这方面调查取证花的时间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