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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 日期:2021/8/16 人气:10
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选人用人监督责任,严把干部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防止干部病提拔的意见》和省委、省纪委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廉政审查是选人用人重要环节,是深化党组织领导把关作用的重要体现,是学校纪检部门加强干部监督管理的重要职责。认真落实凡提四必要求,把好回复关对于加强和改进选用工作,对提高选人用人质量,切实防止带病提拔上岗,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廉政意见回复是对拟提拔或选用的有关对象的廉政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提出对其使用或处理的意见建议。


第三条 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应当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保密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纪委办公室出具《中共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廉政意见回复表》。

(一)提拔担任科级职务的;
(二)科级干部提拔副处级职务的;
(三)向上级推荐处级以上相关干部人选的;
(四)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党代会代表候选人或向各级人大、政协等推荐拟任代表或委员人选的;
(五)拟以学校名义向上级推荐参加表彰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的;
(六)其他有必要听取学校纪委意见的情形。


第五条 学校纪委廉政意见回复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收到学校党委组织部或各部门发来的关于出具廉政情况回复意见通知或函件后,建立统一的廉政信息台账,并由学校纪委办负责办理;
(二)根据回复意见通知或函件涉及的名单或事项,由纪委办对照名单,围绕信访举报、诫勉谈话、问责、立案、纪律处分、廉政档案等重点事项进行审查,结合其遵守政治纪律、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进行认真比对核实,提出回复意见的初步建议;
(三)如果情况复杂一般召开纪委办处务会,根据比对核实情况和回复惠见的建议,经集体研究和综合研判后,提出廉政情况回复意见,对是否影响提拔或选用给出明确意见。如果情况比较简单、事实比较清楚,可不召开会议直接回复;
(四)廉政回复意见经学校纪委办审核把关、学校纪委书记审批签字后,以书面意见形式报告学校党委组织部或回复来函单位。上级要求双签字的,按双签字的要求作好回复工作。


第六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在正式回复意见之前,可以听取或询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意见建议。


第七条 廉政意见回复工作,按照以下 6 种回复格式办理:

(一)截至目前,未收到信访件和未发现问题线索,可回复可以提拔或选用;
(二)收到来信举报,反映问题笼统,不具备可查性。需回复来信反映的具体问题,可建议不影响提拔或选用;
(三)收到来信举报,正在就反映问题进行核查。对来信举报具有可查性的问题,应经纪委办处务会集体研究,综合研判并向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汇报后,就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如决定核查或已经在核查,建议暂缓提拔或选用,待查清问题后再作答复;
(四)收到来信举报,经核查未发现问题或反映问题失实。需回复来信反映具体问题和核查相关报告,可建议不影响提拔或选用;
(五)收到来信举报,经核查问题或部分问题属实,但不严重。需回复来信反映具体问题和核查相关报告,可提出对其提拔或选用不持异议;
(六)收到来信举报,经核查确有问题。需回复来信反映具体问题和查处情况,可建议对其不宜提拔或不同意选用,如问题严重,则明确提出对其进行相应处理的建议。


第八条 学校纪委办收到关于出具廉政情况回复意见通知或函件后,一般应在 5 个工作日内报告或回复。


第九条 学校纪委办应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台账和廉政建设档案。


第十条 廉政意见回复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必须坚决防止回复意见结果失真。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失密泄密等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纪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