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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受处分人员回访教育工作实施暂行办法

作者: 日期:2021/12/28 人气:10
中共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受处分人员回访教育工作实施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做实做细审查调查“后半篇文章”,推进以案促改常态化制度化,切实履行学院纪检部门职能,规范做好回访教育工作,切实加强对受党纪政务处分人员的教育管理,深入做好受处分人员的思想转化工作,使其切实感受到组织的关心关爱,激发他们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实现办案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回访教育原则

    (一)惩处与教育相结合,重在教育的原则;

    (二)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原则;

    (三)统筹安排,分级负责的原则;

    (四)组织教育与受处分人自我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组织实施

    回访教育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惩戒与教育齐抓、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坚持以纪说理、以纪育人,讲究方法,注重实效,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帮助受处分人员重拾信心积极工作。回访教育工作在学院纪委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实施,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帮教责任人。学院纪委办公室联合案件审理组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年被回访受处分人员,每年对受处分人员做到回访教育全覆盖。对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人员,一般不进行回访教育。回访教育既要对受处分人进行回访,也要对受处分人所在部门或二级学院领导、同事以及信访举报人进行回访。

    三、回访教育对象

    (一)回访受处分人。面对面了解受处分人员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受处分后的整改情况以及对组织的意见和要求等,全面掌握受处分人员的心理变化,做好被回访人的思想教育和相关疏导工作。

    (二)回访受处分人所在部门或二级学院领导和同事。听取所在部门或二级学院党组织及群众对受处分人员思想、工作情况的基本评价;查看所在单位党组织对受处分人员开展教育和帮扶情况;了解受处分人有哪些进步和突出表现,是否有新的违纪问题发生,对今后工作的态度;了解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和纪律惩戒的落实情况;了解受处分人的合法权利是否得到保障,全面了解掌握受处分人员的综合表现。
  (三)回访信访举报人。向信访举报人讲清查明的事实、适用的党纪国法、认定的依据以及诬告陷害的法律后果等,争取其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引导其合理合法地反映诉求。同时,通过信访举报人的反映,了解掌握受处分人在处分影响期内的表现,为更加客观准确的评价提供参考。

    四、回访教育时间及具体要求

    回访教育的时间,一般选择在受处分人员处分决定送达执行半年后或处分期满前三个月进行,也可根据上级要求、领导交办或受处分人申请,在处分影响期满后进行。
    (一)开展回访教育,应当由二名以上纪检工作人员(或学院纪委委派的工作人员)进行;
    (二)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必须每年回访教育一次;
    (三)受行政记大过处分及以下的,在受处分期间必须回访教育一次;
    (四)受行政降级和撤职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必须每年回访教育一次;
    (五)回访教育情况可作为受处分人员恢复党员权利或解除行政处分的依据。

    五、回访教育形式

    回访采用正面和反面典型教育相结合、批评和自我批评相结合、肯定成绩和查找差距相结合、典型案例和以案促改相结合等形式进行。
    回访前,要认真了解主要回访对象(受处分人)的基本情况、身体状况及特点,掌握处分所依据的党和国家政策、党纪条规、法律法规等情况,做好回访准备工作。
    回访时,对于主要回访对象(受处分人)提出的工作及生活上的实际问题,要认真做好记录。凡政策和条件允许的,要及时协调帮助解决;对于要求合理,又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说明情况;对于不合理的要求,要耐心解释,说服教育。
    回访后,要及时整理回访教育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字材料,对受处分人员作出综合评价,并及时填写《回访教育情况登记表》,建立受处分人员回访教育档案,并及时归入受处分人案件审理工作档案。
    同时,督促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切实履行教育管理党员干部的主体责任,共同帮助受处分人员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行。

    六、结果运用

    主要回访对象(受处分人)在处分影响期内思想转变较大,工作成绩突出、群众认可的党员干部,向学院党委提出在干部工作调整规定许可的范围内予以正常使用的建议。
    主要回访对象(受处分人)确实认识并改正错误,工作中勇于担当、敢于作为、表现突出的,影响期满后,向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回访情况报告,作为组织人事部门提拔使用的重要参考。
    主要回访对象(受处分人)思想转化不彻底、作风浮漂、工作懈怠的,要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其认真学习党纪党规,让他们切实感受到组织的温暖,重振工作精神,重拾工作信心。

    七、其他

    (一)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本办法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