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制度建设

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建立纪检巡察财会审计联动监督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 日期:2023/11/10 人气:10

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建立纪检巡察财会审计联动监督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加强学校内部监督力量协作配合,积极构建“纪检巡察财会审计”联动监督机制,做到工作互动、信息共享、结果共用,提升监督效能,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及省纪委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学校纪委办公室、执纪审查室、党委巡察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以下简称“联动监督单位”),加强监督工作联动,建立“纪检巡察财会审计”联动监督机制。

第三条  建立联动监督机制,旨在进一步促进学校纪律监督、巡察监督、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有机贯通,增强监督的协同性、有效性,强化政治、纪律、经济监督“一体化”,构建一体发力的“大监督”格局。

第四条  联动监督单位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统筹力量、贯通融合,坚持发现问题和整改落实并重,加强全局谋划和整体推进,推动建立健全体制机制,狠抓源头治理。

第二章 监督主体职责

第五条  学校纪委履行纪律监督职责,紧盯“关键人、关键事、关键时、关键处”,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强化政治监督,做实日常监督。

第六条  党委巡察办公室履行巡察监督职责,坚守政治定位,围绕“四个落实”情况,强化政治监督,全面推进巡察工作深入开展,推动问题解决,促进事业发展。

第七条  财务处履行财会监督职责,加强对全校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的日常监督。建立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内部监督的主体、范围、程序、权责等,落实学校内部财会监督主体责任。

第八条  审计处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进一步发挥内审作用,推动审计监督全覆盖,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前移审计关口,强化流程规范,加强廉政风险防控。

第三章 日常协作互动

第九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学校纪委牵头,巡察办、财务处、审计处等参加,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协同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共同研讨协同监督工作计划,通报纪检、巡察、财会、审计监督过程中掌握的信息和发现的重要情况,研究治理措施。

第十条 建立联络员制度,联动监督单位指定固定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协调事宜,及时通报重要文件、工作资料,沟通对接发现的问题线索和重大疑点、违纪违法情况,加强业务工作交流联系,不断增强和改进工作统筹衔接。

第十一条  联动监督单位聚焦学校公权力行使、重大政策落实、财政资金使用、领导干部离任等情况开展重点监督,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巡察部门的监督重点保持协调一致。

第十二条  建立联合督查制度,联动监督单位围绕学校党委重要决策部署、学校重点工作、师生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等,组织开展联合监督,共同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协同督促问题整改,实时跟踪整改进度,提高整改实效。

第十三条  建立专项检查制度,在校内巡察或纪委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中,开展专项审计或专项财会核查,发挥各自专业优势。

第十四条  联动监督单位在各自监督中发现存疑的问题线索,可以互相提请对方提前介入和共同研判,集体论证问题线索的可查性,加强对“信访、问题线索、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判,提升问题线索的处置效率和质量。

第十五条  纪委办公室、执纪审查室在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中,党委巡察办公室在巡察工作中,根据工作需要,可向财务处、审计处了解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财务执行情况、审计情况,必要时选派财务、审计业务骨干参加其中工作。

第十六条  党委巡察办公室对近期完成审计且问题较为突出的单位优先安排巡察,推进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全面整改,精准高效开展校内巡察工作。

第十七条  财务处要及时向党委巡察办公室、纪委部门通报财会监督检查情况,研究办理巡察移交的建议,发现党员、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及时移送校纪委。

第十八条  审计处遇到不配合审计、或对重点单位开展审计整改督查或回访工作时,可商请纪委办公室派员参加,确保审计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第四章 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九条  建立监督重点信息抄送机制,财务处、审计处将重点部门单位、重点资金使用等重点监督数据,及时抄送学校纪委部门、党委巡察办公室。

第二十条  纪委办公室在制订日常监督检查计划、专项督查工作时,根据执纪审查室、党委巡察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关于违纪违法调查审查情况、巡察情况报告、财会监督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被监督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日常监督和专项督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党委巡察办公室在确定巡察监督重点任务时,了解纪委办公室关于被巡察单位的政治生态、信访举报,以及领导干部个人特别是“一把手”有关事项的情况通报;了解财务处财会监督发现的问题及意见建议,了解审计处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意见建议。党委巡察办公室将以上部门通报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等列为巡察监督重点。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履行财会监督职责时,了解纪委办公室、执纪审查室、党委巡察办公室、审计处的意见与建议,要将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纳入监督范围。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在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安排时,征求纪委办公室、执纪审查室、党委巡察办公室、财务处意见建议,将师生反映强烈问题、廉政风险突出的单位(部门)和个人、违反财经法规问题或者有需要审计协助查证的事项列为审计项目。

第二十四条  构建数据共享平台,汇聚纪检、巡察、财会、审计相关监督信息和成果数据,并可实时查看。开展在线监测和预警,按权限利用数据信息,实现信息和成果的共享共用,并保障数据安全。

第二十五条  联动监督单位在日常工作中,注重积累档案资料和信息线索,对于相互之间查深查透的相关事项,深入利用,共享资源。

第五章 结果互认共用

第二十六条  纪委办公室将有关单位和个人涉嫌经济领域违纪问题线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等及时提供给审计处,提出有针对性的审计内容,或者单独委托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七条  党委巡察办公室将被巡察党组织的党员和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方面的突出问题,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移交执纪审查室。执纪审查室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并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送纪委办公室,由其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与纪委办公室、执纪审查室共享其他专项审计报告以及结论性或过程性情况资料等。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包括:出具伪证,毁灭、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相或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因审计手段限制而难以查清的问题疑点,及时以书面形式移送执纪审查室办理。

第三十条  财务处对履行财会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包括:会计资料虚假、使用假发票、重复报销等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移送执纪审查室审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党委巡察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建立整改情况对账销号制度,从严从实抓好学校巡察、财会、审计监督发现问题的整改。党委巡察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将落实整改要求走过场、不到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情况移送纪委办公室。校纪委根据具体情况,对相关单位或责任人依规依纪追责问责。

第三十二条  执纪审查室针对查结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跟进通报曝光、跟进剖析反思、跟进堵塞漏洞;联动监督单位做好“后半篇文章”,与考核评聘、评先评优、干部选任、廉政鉴定等结合起来,推进标本兼治,实现问题整改和问题线索查处的最大成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